Article 28

In force

公共厕所、公用厕所应当设置明显、可识别的标志,产权人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保洁,免费对外开放。

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口密集的场所应当设置公用厕所。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