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展示、晾晒物品,不得摆放广告牌、灯箱和其他影响市容的物品。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经营,并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