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展示、晾晒物品,不得摆放广告牌、灯箱和其他影响市容的物品。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经营,并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