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和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促销等商业和公益活动的,活动设施的摆放、使用不得影响市容。举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和废弃物。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