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开闭路灯照明设施。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外观完好、功能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使用景观灯光设施。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