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给无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