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给无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