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