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十五个工作日。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和检测的期间不计入查处期限。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