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

(三)合法建(构)筑物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书面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