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五节 违法建设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采取下列措施:(一)书面责令限期改正;(二)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三)合法建(构)筑物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书面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四)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