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查处在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十五个工作日。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和检测的期间不计入查处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