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农副产品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消费者生活的农副产品市场,政府可以采取协议收购或者置换产权等方式,重新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途。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