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划出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农副产品市场应当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对农副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并公布检测结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