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申请;(二)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约定的使用权;(三)提出改进集贸市场管理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四)拒绝未依法经过批准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