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场内经营者应当保证购进商品质量,按照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凭证等。场内经营者销售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品、粮食及其制品等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