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申请;

(二)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提出改进集贸市场管理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

(四)拒绝未依法经过批准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