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对国有古建筑散落构件,由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保管或者收藏,并登记造册。

鼓励本市的文物收藏单位对非国有古建筑散落构件征集保护。

捐赠古建筑散落构件给文物收藏单位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