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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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