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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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统计调查工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统计信息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