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处置与施救,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突发事件扩大、蔓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