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Chapter 3 监测与预警Article 29Repealed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获悉信息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报送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