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将审计结果向被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上一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