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审计终结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送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