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审计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