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展规划;

(二)制定、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四)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福利费用情况;

(五)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定额、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情况;

(六)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

(七)工会与企业经营者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