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改变收费办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