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