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道路、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店名招牌、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容貌要求。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