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经法定程序,本市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