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护责任人未按照保护规划和导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并未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护修缮信息的,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