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