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