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密切与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