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