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

(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

行责任水域的河湖管理保护职责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河巡湖工作并督促问题整改,推动责任水域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五)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和责任水域内其他需要督促协调的工作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