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水质保护部门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