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流域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财政、公安、城乡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渔业、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审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