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水质保护部门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