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构建分区、分级、分类的管理和控制体系,确定防治水污染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控制方案。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林地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