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构建分区、分级、分类的管理和控制体系,确定防治水污染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控制方案。

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林地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