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卫生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消除措施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