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消除措施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卫生安全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