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