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