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城镇绿化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镇绿地管理单位,必须加强责任区的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