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古城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

(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路网和街巷体系、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

(三)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城市色彩、建筑风格和街道界面等要求;

(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其他违反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