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旅游客运信用管理,建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严重失信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