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的监测分析,每月定期发布相关价格信息,引导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合理定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旅游客运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