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居民住宅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开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开放体育设施的居民住宅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并可以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