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国家机关内部的体育设施,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确或者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三)捐赠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