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