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在村庄建设管理方面,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村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村庄管理办法;
(三)保护村庄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饮用水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和生态环境等;
(四)制止违规建设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配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助理员,协助所在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庄管理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